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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9年改革開放以來,過去一直不准外資投資中國大陸醫療衛生服務業,除非經過特許,如1984年由日本政府提供無償援助興建的中日友好醫院較為著名。
1984年中國大陸正式啟動醫改,放權讓利、擴大醫院自主權,可謂是醫改元年。國務院、中國衛生部及其他相關部門等並於1989年、1992年、1997年先後制定「關於開辦外賓華僑醫院診所和外籍醫生來華執業行醫的幾條規定」、「外籍醫生來華短期行醫管理辦法」及「關於設立外商投資醫院的補充規定」等,進一步規範外資投資醫療機構的審批工作,正式提出成立中外合資、合作醫院,表明政府向外資開放的立場。
2000年是中國大陸醫療改革一個重要的分水嶺。2000年5月,中國大陸為了順利加入WHO,衛生部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於7月1日共同發布「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鬆綁過去對外資持股的比例,規定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投資總額不得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中方所占的股權比例或權益不得低於30%,外資可獲得控股的權利。
2000年7月10日中國大陸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外資企業自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給予免稅等優惠,但3年免稅期滿則恢復徵稅,其中營業稅率為5.5%,企業所得稅率為33%,另外其他使用稅率為10.8%。
2006年1月15日,在北京舉辦的兩岸經貿論壇上,國臺辦的領導明確表示,歡迎和鼓勵臺灣的醫療機構和大陸的醫療機構合資、合作辦醫院,臺灣的投資者最高的股權可以佔到70%,合作的期限暫定為20年,合作期滿以後還可以延長。如果台商申請在中西部地區設立合資、合作醫療機構,還將享受到更加優惠的醫療條件。
此外,在相關醫療人員方面,2007年4月中國大陸政府修訂的「執業醫師法」,大幅度的開放台籍醫師的學歷認証資格,2009年3月國台辦更進一步宣佈,只要在台灣取得5年合法醫生資格,就可直接換取大陸醫生執照,對於台灣醫醫師赴中國大陸進行醫療服務提供了一項非常重大的誘因與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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